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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94章 溺毙女婴(第6页)

〖她家不打游戏,打人。〗

〖你两口子啥事儿都不干,就在家生孩子呀?〗

〖我家就一个,就感觉忙够呛了。〗

〖你家办幼儿园吗?我可以送孩子去吗?〗

〖以前骂人:你生不出儿子。

现在骂人:一胎八个儿子。〗

大明,台州椒江码头。

“一,二,三,四。”众人数了起来。

“咦,怀里还有一个。”

“五个,真能生啊。”

“而且好像都是儿子……”

“不对,四个儿子,一个女儿。”

江边用木柴搭建一个台子。台子四周插满了白纸做的幡,还摆了一些纸人、纸牛、纸马等物,台子上放着一个正在啼哭的孩子。

曹姓男子本是来此溺毙女婴,可天幕的突然出现,让他一时摸不准,便等了又等,未点燃火。

正是这一刻的犹豫,县令带人赶来了。

“先帝曾言:人命至重,父子至亲,今乃以婚嫁之累,戕思败义,俗之移人,一至于此,此实有司之责。自后民间婚嫁装奁,务称家之有无,不许奢侈,所产女子,如仍溺死者,许邻里举首,发戍远方。”

“你想被充军发配吗?”

成化年间,浙江训导郑璟,赴任路过台州时曾目睹了过相似的一幕。

本想依法办了,可翻遍大明律……没有对应条文。

翻前朝、前前朝,一直翻到汉唐,也找不出一条可以对应的律令。

唯一勉强能够对应的只有《大明律》有一条:“凡祖父母、父母故杀子孙,及家长故杀奴婢,图赖人者,杖七十,徒一年半……其子孙违犯教令,而祖父母、父母非理殴杀者,杖一百;故杀者,杖六十、徒一年。”

成化二十一年,郑璟上疏称,浙江多地溺毙女婴的习俗,上违天和、下伤民生,建议朝廷立法禁止,并严惩敢于再犯者。

于是才有了这一条溺毙女婴者发配充军的律令。

被差驿锁肩按倒在地的男子,抬头望着县令。

“大老爷,您是读书人,知道盗不过五女门的典故吗?”

“我家里已有两个女儿,但我未曾学旁人溺毙。”

“可这老三也是个女儿……我实在是供不起了。”

“三个女儿的婚嫁,把我家产全给夫家,再把我榨成油卖了,我也给不起!”

曹二怒吼一声:“苍天不公啊!”

随后小声哭啼了起来。

和现代相反,古代女子出嫁为妻,基本不会给自己的娘家带来直接的经济收益,反而可能因为嫁妆等而倒贴钱。

女子到夫家后的地位,很大程度上来源于自己娘家的支持力度。

为了女儿以及娘家不受夫家的鄙视和偏见,女儿出嫁之后娘家还得规律性的出资贴补来维护她的地位。

县令一时无言,走上前去将女婴抱在怀里,吩咐人将曹二带回县衙,转身对着围观人群喝道:“知情不报,本是同罪!”

“念尔等初犯,若有下次!”

“罪上加罪,重罚!”

县令并未在众人脸上看到惶恐的表情,叹息一声,抱着女婴远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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